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17 年起市直(越城区)中考招生加分办法的通知
越城区教体局,各市直学校: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国发〔2014〕35号)、教育部《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教基二〔2016〕4号),依据教育部、国家民委、公安部、国家体育总局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《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》和浙江省教育厅等部门《关于贯彻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》精神,对市直(越城区)现行中考招生加分办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调整,现将调整后的加分办法公布如下:
一、继续保留和规范下列加分项目
1.烈士子女、现役军人子女加分,按《绍兴市教育局、绍兴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贯彻<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>的实施意见》(绍政联〔2013〕1号)执行(具体条件和分值见附件1)。
2.归侨、华侨子女、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,加分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,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。
二、统一取消下列加分项目
1.2017年1月1日起,取消香港、澳门籍和少数民族考生加分。
2.2018年1月1日起,取消双农独女考生加分。2017届双农独女初三毕业生可继续享受中考加分,分值统一调整为1分。
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可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向报名点学校提出申请,填写《绍兴市直(越城区)中考招生优惠加分申请表》(附件2),经公示无异议后,由学校统一报市教育局审批认定。
附件:1.绍兴市教育局、绍兴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贯彻《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》的实施意见
2.绍兴市直(越城区)中考招生优惠加分申请表
绍兴市教育局